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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韦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韦少红,韦少柏,韦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立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罗仁礼,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韦少红,男,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韦少柏,男,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韦少兰,男,汉族,住柳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韦少红、韦少柏、韦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少红、韦少柏、韦少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34542.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少兰,韦少柏,韦少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韦少兰,韦少柏,韦少红在各银行的相关账号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屋登记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在工商及证劵公司均无股权、基金相关登记信息。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少兰,韦少柏,韦少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少兰,韦少柏,韦少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志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