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龙与周贵、何振峰、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龙,周贵,何振峰,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安龙。被执行人:周贵、何振峰、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安龙与周贵、何振峰、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民一初字第1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