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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774、77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押继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404执774、775、776号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伟萍、何文英、何文莎与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查明,本院(2016)苏0404民初3788、3777、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430元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押继远、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禹州市铸诚机械有限公司、信阳市继远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