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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革与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76号原告:张某,男,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