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革与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76号原告:张某,男,194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马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