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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兰平与上海宇尼家俱软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平,上海宇尼家俱软垫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04号原告:张兰平,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宇尼家俱软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秋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兰平诉被告上海宇尼家俱软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兰平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宇尼家俱软垫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兰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兰平负担。审判员  曹成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文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