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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7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四郎泽仁与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泽仁,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刘凤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四郎泽仁,男,藏族,出生于1989年03月10日,四川省稻城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街正西街津西公寓。现住址: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5号红南港少座10楼。被执行人刘凤根,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09月05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37民初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桑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支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