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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姚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姚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