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姚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姚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