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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军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34号原告: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高宪伟,经理。被告:张军龙,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