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呼春生与被执行人龚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春生,龚桂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呼春生,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龚桂先,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申请执行人呼春生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龚桂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龚桂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5月1日,我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龚桂先名下的丰田牌川Y638**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6月7日,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桂先将名下登记的丰田牌川Y638**小型汽车作价17万元抵偿给申请人呼春生。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呼春生以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