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纪辉、付基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曾纪辉,男,1975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基火,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秀菊,女,1975年03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纪辉与被执行人付基火、王秀菊(2015)汀民初字第30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店面一间,现已被本院查封,委托云南腾冲法院拍卖。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