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1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洪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洪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洪某抚育费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此案不需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