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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遇春与被告马卫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遇春,马卫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689号原告:冯遇春,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被告:马卫斌,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冯遇春与被告马卫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冯遇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是对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马卫斌承担。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