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434号原告李某某,住明水县。被告杨某某,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2017年6月27日开庭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