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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青武与胡建昌、胡蓉蓉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武,胡建昌,胡蓉蓉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86号原告:杨青武,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组,农民。被告:胡建昌,男,57岁,住芮城县XX镇XX村,系XX冷库老板。被告:胡蓉蓉,女,35岁,住芮城县XX镇XX村XX冷库。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青武与被告胡建昌、胡蓉蓉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