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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宇锋与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宇锋,王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182号原告:蔡宇锋,男,1976年07月15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王晓东,男,1973年07月1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蔡宇锋与被告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蔡宇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宇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宇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宇锋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