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8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汪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汪建,徐正选,刘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8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金秋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XXX。法定代表人:杜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昶,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建,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徐正选,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燕芳,女,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111民初0208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31日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燕芳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XXX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XXX,详见杭中意估(2017)字第0458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