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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恒华、曹恒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陈恒华,曹恒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10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委托代理人:鲁玉警,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恒华,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曹恒梅,女,汉族,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恒华、曹恒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水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