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建秋、刘玉东与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秋,刘玉东,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141号原告:张建秋,男。原告:刘玉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梅。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臣。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坦。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刚。原告张建秋、刘玉东与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建秋、刘玉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秋、刘玉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艳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