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462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张兵,男,汉族。原告XX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