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旭明与朱和平、李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明,朱和平,李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旭明,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朱和平,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李红兵,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王旭明与被执行人朱和平、李红兵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权利人王旭明借款170万元、利息85万元及后段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李红兵100万元并支付给王旭明。现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