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陶福云与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福云,李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11民初605号原告陶福云,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晓峰,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陶福云与被告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初德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福云,被告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36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村村民,2011年被告李晓峰养狐狸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5年4月2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6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推拖,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在因养殖狐狸市场不景气,狐狸皮收购价格低,被告暂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晓峰养殖狐狸缺少资金,在原告陶福云处借款20000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剩余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故原告与被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0元的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陶福云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