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伍某盗窃罪2017刑终1081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08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某,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200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57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被盗赃物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人覃某;追缴被盗赃物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人秦启建;追缴被盗赃物中国梦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发还被害人梁志欣。原审被告人伍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伍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伍某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伍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5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少菁审判员 何春竹审判员 边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