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朱观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708号罪犯朱观龙,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朱观龙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观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观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观龙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