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威云、高玉红等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威云,高玉红,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威云,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玉红,女,1971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机场高速路南辅路50号。上诉人王威云、高玉红、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行初5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威云、高玉红、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以诉求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威云、高玉红、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威云、高玉红、呼和浩特市米琪尔西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慧卿审 判 员 史燕龙代理审判员 刘艳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