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钊繁与赵金梅、广州市木森园林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7民终561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钊繁,赵金梅,广州市木森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钊繁,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梅,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木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何钊亮。上诉人何钊繁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4���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钊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