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静与石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石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96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石罡,男,瑶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石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欠款2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静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