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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静与石罡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石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96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石罡,男,瑶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石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支付欠款2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静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