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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山停、孟会影、张亚风、王佳宝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停,孟会影,张亚风,王佳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山停申请执行人孟会影申请执行人张亚风申请执行人王佳宝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山停、孟会影、张亚风、王佳宝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自动履行完毕,应结案裁定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