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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国光与魏泽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光,魏泽艳,天津市东丽区和顺祥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96号原告:李国光,男,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刚,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泽艳,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和顺祥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注册号12011060026461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赤土村富民路47号。负责人:刘祥芝,经理。原告李国光与被告魏泽艳、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和顺祥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国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国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