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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行审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段雪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段雪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35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隔岸垟巷38号。法定代表卢更生,局长。被执行人段雪初,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市监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温鹿市监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段雪初,责令被执行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财政。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温鹿市监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5000元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