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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丁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唐城投资有限公司,丁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唐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李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均国。本院在执行湖北唐城投资有限公司与丁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均国有车牌号为鄂c×××××雅阁轿车和车牌号为鄂c×××××雅阁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均国车牌号为鄂c×××××雅阁轿车、车牌号为鄂c×××××雅阁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