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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成强与陈学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强,陈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1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强,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陈艳华,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学文,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成强与被执行人陈学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碚法民初字第04597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学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学文在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受养老保险金,本院依据(2017)渝0109执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学文在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养老保险金800元,至提足52400元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8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龙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