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573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洪钢,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服务的小区业主,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拒交物业费金额为5565.94元,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被告身份情况的有效证据,原告所诉的被告住所地址不明确,致使向被告送达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