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王建东、谢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王建东,谢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9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负责人:蔺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东,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谢春梅,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王建东、谢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中审 判 员 李芳谊人民陪审员 李清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