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海军、刘智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海军,刘智杰,左文兵,王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海军,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智杰,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前进,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左文兵,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旭明,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代表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周海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智杰、左文兵、王旭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2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海军申请再审称,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平:1.判决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2.原审原告刘智杰并未要求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智杰损失不当。3.刘智杰损失应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2518.8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42524.17元,不足部分47631.9元由刘智杰自行承担33342.39元,我和左文兵各承担7144.8元。综上,请求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刘智杰提交意见称,1.原判决并未超出我的诉讼请求。2.原审判决周海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3.周海军提出只赔偿7144.8元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周海军的再审申请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左文兵提交意见称,我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周海军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周海军提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与我相同,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1.周海军称原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原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2.周海军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审判决周海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3.周海军提出仅应赔偿原审原告损失7144.8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周海军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玉晖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