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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均宜与陈小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均宜,陈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苏均宜,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陈小锋,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均宜与被执行人陈小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陈小锋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