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盛鑫与被告南京永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鑫,南京永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扬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953号原告:张盛鑫,1995年6月18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永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周路中和基地08幢。被告:王扬富,1970年12月18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张盛鑫诉被告南京永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盛鑫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盛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盛鑫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盛鑫负担。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邢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