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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建筑公司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城县建筑公司,柘城县岗王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42号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虞城县胜利路。法定代表人:石志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英,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柘城县岗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柘城县岗王乡岗王村。法定代表人:李全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纯华,该镇主任科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柘城县岗王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虞城县建筑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虞城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4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刘德慧审判员 夏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