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冀二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冀二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赵剑,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冀二毛,男,汉族,住遂平县。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冀二毛追偿权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同日立案登记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借款系魏鹏所用,因魏鹏患尿毒症,魏鹏之父魏中华愿意偿还该执行标的。在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8执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蔚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万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