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长北线北侧。法定代表人郭献海,监事会主席。被执行人: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车盘办事处正费村南900米处。法定代表人谢安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山西大华精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