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XX与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谷文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周某某,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第三人徐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瑞超审 判 员 杜月秋代理审判员 姜 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纹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