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三穗县曼斯豪斯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319号原告:贵州星睿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星睿智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富水南路125号富都大厦2单元10楼25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流、尹航,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穗县曼斯豪斯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曼斯豪斯酒店”),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金穗路米兰广场D栋。法定代表人:董天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再竹,该公司酒店店长。原告星睿智公司与被告曼斯豪斯酒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现被告曼斯豪斯酒店与原告星睿智公司已案外达成协议,原告星睿智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睿智公司基于与被告曼斯豪斯酒店案外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睿智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星睿智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庆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