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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张锦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张锦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228号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明珠广场11幢401室。代表人:张永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丽、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瑛,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锦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明珠广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陈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