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天顺与于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顺,于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632号原告:郭天顺,男。被告:于绍忠,男。原告郭天顺与被告于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天顺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天顺负担。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