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玉与刘旺金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刘旺金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2699号原告:林玉,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刘旺金,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林玉与被告刘旺金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林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玉负担。审判员 吴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