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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立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镇原县财政局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立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镇原县财政局,杜海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97号原告:田立宏,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住所地:庆阳市镇原县县城茹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平祎,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志坚,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镇原县财政局,住所地:镇原县文化广场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永军,系镇原县财政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杜海军,男,汉族,1981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孟坝镇塬口行政村塬口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原告田立宏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镇原县财政局、杜海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田立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立宏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立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田立宏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