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泊配件商店诉于德泳;李桂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于德泳,李桂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46号原告: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负责人:巩建生,男,汉族,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业主。被告:于德泳,男,汉族。被告:李桂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诉被告于德泳、李桂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00元,减半收取计486.00元,由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于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