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泊配件商店诉于德泳;李桂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于德泳,李桂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46号原告: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负责人:巩建生,男,汉族,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业主。被告:于德泳,男,汉族。被告:李桂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诉被告于德泳、李桂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00元,减半收取计486.00元,由鹤岗市南山区鑫盛源重汽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于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