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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安辉与仁怀市九仓镇人民政府、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辉,仁怀市九仓镇人民政府,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320号原告:罗安辉,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仁怀市九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九仓街道社区下场口组。法定代表人:周毅涛,该镇镇长。被告: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小湾组。负责人:穆秀章,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罗安辉与被告仁怀市九仓镇人民政府、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安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已获批减半),由原告罗安辉承担。审判员  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