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963号原告:张立国,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66号。法定代表人:庞云峰。原告张立国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贵阳路副食综合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立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