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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杨银珍、杨福珍等与杨桃珍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珍,杨福珍,杨桃珍,杨宏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8民初396号原告:杨银珍,女,1961年9月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原告:杨福珍,女,1969年9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益(特别授权),男,锦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培(特别授权),男,锦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桃珍,女,1957年5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海(一般授权),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系被告杨桃珍次子。被告:杨宏斌,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农民,住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康(一般授权),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系被告杨宏斌之弟。原告杨银珍、杨福珍与被告杨桃珍、杨宏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银珍、杨福珍于2017年6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珍、杨福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珍、杨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杨银珍、杨福珍负担。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