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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粟桂英与被告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桂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121号原告:粟桂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被告: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宙。原告粟桂英与被告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粟桂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粟桂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古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粟桂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俊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